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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1-14 點此:843次
2021年12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顯示,為規范指導白酒生產許可工作,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管,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于2022年1月16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為此,摘錄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檢驗項目、抽樣方法等事項供白酒生產企業參考:
一、出廠檢測設備
評酒杯;溫度計;堿式滴定管;三角瓶;移液管;蒸發皿;分析天平(0.1mg);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分光光度計(或光電比色計);氣相色譜儀;恒溫干燥箱;恒溫水浴鍋;比重瓶或酒精計;比色管。
二、檢驗項目
白酒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白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注:1. 產品標簽標注內容應符合GB10344的規定;
2. 白酒 ( 原酒)的檢驗按有效的企業標準或合同要求進行判定。
三、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或成品貯罐中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總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樣品種
根據企業申請的取證產品品種,選擇1個主導產品進行抽樣。
(二)抽樣數量
1.瓶裝酒:隨機抽取6件產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總量不少于3000ml。
2.從成品貯罐抽樣時,抽樣率為50%,但最多不超過3罐;從成品貯桶抽樣時,抽樣率為5%,蕞多不超過5桶。從每罐 ( 桶 ) 中抽取等量樣品,混合均勻,總量不少于3000ml,分別裝入6個樣品瓶中。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四、其它要求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將白酒生產線列入了限制類目錄。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各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質檢、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