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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2-29 點此:557次
近日,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簽發的第一〇三號令所提及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本次《科學技術進步法》的修訂,是自1993年頒布施行以來的第二次修訂。為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確定基礎研究財政投入,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支持;國家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鼓勵社會力量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自然科學基金,支持基礎研究。
其中,第九十一條明確表示: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通過訂購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先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產品研發合格后按約定采購。
此外,針對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較重問題,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完善科學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增強服務意識和保障能力,簡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減輕科學技術人員項目申報等方面的負擔,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科研時間。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還在提升對科技人員激勵水平,解決科技型企業融資難題,強化區域科技創新,完善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科學技術進步法中明確提及儀器相關條例如下: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加強原始創新,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第七十七條 國家重大戰略區域可以依托區域創新平臺,構建利益分享機制,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推動科學儀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科學工程和科技信息資源等開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
第九十四條 國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統籌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并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第一百零二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等資產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和資源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使用情況。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并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
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不得侵犯科學技術資源使用者的知識產權,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準。管理單位和使用者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約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后,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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